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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史上最严退市新规,促进资本市场良性循环

发布者: 超级管理员 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 2021-03-19 已访问: 4911 次

“ 为积极配合河北证监局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们在行动”3・15 投资者保护主题教育活动,科融环境特向投资者普及要点知识,本期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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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完善常态化退市机制,加强债券市场建设,更好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拓展市场主体融资渠道。这已经是“注册制”连续三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在A股注册制改革下,IPO持续健康扩容,资本市场融资功能也在逐步提升。但是,退市环节的短板问题也在逐步暴露出来,A股常态化退市机制有待完善。


2020年12月31日,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文件(以下合称退市新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次退市新规被称为“史上最严退市制度”,特别是针对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而言更是如此。截至2月28日,今年以来,已有9家公司被交易所终止上市或进入交易所退市审查流程。其中7家触及强制退市指标,1家因吸收合并退市,1家申请主动退市。


本次退市新规对优化交易类指标、优化财务类指标、优化规范类退市指标、新增重大违法退市指标及股份减持限制规定四种类型的退市指标进行了优化和修改。


在交易类指标方面。退市新规修订包含两项内容:一是优化目前的面值退市指标,将原来“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面值”修改为“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提升规则适用的公平性和统一性;二是进一步充实交易类退市情形,充分发挥市场化退市功能,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退市情形,沪深各板标准保持一致。


在财务类指标方面。退市新规主要修订三项内容:一是新增“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组合指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组合财务指标,并且在计算前述“营业收入”时,需要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二是财务类退市指标在第二年交叉适用,加大退市力度。为防止公司通过调节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处理规避退市,将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审计报告,与“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净资产”等退市指标交叉使用,明确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下一年度存在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等情形的,其股票也将被终止上市。三是新增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财务造假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若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则在公司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对公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在此之后披露的首份年度报告如显示公司触及强制退市财务类指标的,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在规范类退市指标方面。退市新规修订两项内容:一是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退市指标。上市公司如触及规定情形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对公司股票予以停牌,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的,本所对公司股票予以终止上市。二是考虑到实践中个别公司出现半数以上董事不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形,为严肃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新增“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退市指标。公司在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法定披露期限内未予改正的,对公司股票予以停牌,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的,本所对公司股票予以终止上市。


此外,退市新规还新增重大违法退市指标及股份减持限制规定。为进一步发挥重大违法退市的警示和出清作用,在保留原有重大违法退市标准前提下,本次修订新增量化可执行的财务造假强制退市指标,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此外,本次修订完善了重大违法类退市的限制减持情形。本次明确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主体,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资本市场是为了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完善退市制度就是为了提高上市公司的企业质量,让A股市场真正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一个稳定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必然要求畅通入口和出口两道关,形成有进有出、良性循环的市场生态。深化退市制度改革,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也是完善“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市场生态的重要路径,对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良性循环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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